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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三者的适用条件不同(1)能够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必须是债务人出现了破产原因。破产原因有两种: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无论该等债务是否到期;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只要满足上述情形之一的,即可被认定为出现了破产原因。破产原因并不论债务人是否经营盈亏,只问能否偿还债务,譬如本身经营并不亏损,但却因不适当地承担了担保责任而被宣告破产。(2)对破产和解来说,程序启动的条件与破产清算程序启动的条件是一致的,亦即出现了破产原因。(3)相对来说,破产重整程序开始的条件较破产清算、和解程序更为宽松,不仅在破产原因已经发生时可以申请重整,在债务企业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即有发生破产原因可能的,债权人也可以申请重整。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和解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而这种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经过人民的裁定认可,方能成立;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己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都是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不论是破产和解还是破产重整都需要进行破产清算。
专业解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联系在于他们的产生时间必须是经过法院经过受理之后才开始计算的,而且产生这两种备用目的是要让破产能够顺利的走完流程来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并且可以在这期间保护相关利益人的有关权益。
专业解答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的联系是:两者都是强制性集体程序,即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通过时,以多数票为原则,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一旦通过,对所有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区别在于:具体用途不同;适用对象不同;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同;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同等
专业解答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的区别和联系包括:具体的目的不同、适用对象有所不同、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同以及效力范围不同。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的区别主要在于破产重整比破产和解程序更复杂,但是二者都是属于都属于强制性的集体程序,均以法院批准为必要。
专业解答注册资本和破产清算的联系是,公司破产后注册资本金是属于公司的资产,如果股东不如实出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履行出资责任后,不能抽逃公司出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要求出资人缴纳认缴出资。
专业解答关于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的联系为:都属于强制性的集体程序,即在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时,表决方面均以多数通过为原则,并且一经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区别为:具体的目的不同;适用对象有所不同;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同;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同等。
律师解析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的联系为二者都是企业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时可以采取的办法,都是为了不使企业注销,丧失主体资格。若是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律师解析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区别在于: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进行和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支出的费用,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不确定费用,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能完全支付所有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时候应当先清偿破产费用。 联系在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都是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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