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贵州法律咨询 > 毕节法律咨询 > 毕节交通事故赔偿法律咨询 > 肇事者无证驾驶撞伤人后逃逸保险公司能否免除赔偿责任

肇事者无证驾驶撞伤人后逃逸保险公司能否免除赔偿责任

杨* 贵州-毕节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1.02.07 13:02:11 467人阅读

肇事者无证驾驶撞伤人后逃逸保险公司能否免除赔偿责任

其他人都在看:
毕节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毕节交通事故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一般情况下,如果自己购买的是交强险的话,那么自己逃逸之后,这个公司也有可能会进行赔偿责任的,但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会进行赔偿,这个要看自己购买的保险种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损害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国家设立交强险的实质是要求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第三者)承担社会责任,肇事人的行为并不作为主要考虑因素。无论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受害人对此均无责任,亦无防范,只要这种事故对于受害人而言是偶然的,不可预料的,就应视为保险事故。受害人因驾驶人一般过失行为尚且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付,而驾驶人具有无证驾驶的严重过失行为并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更应对受害人人身伤亡损失予以赔付,此符合交强险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原则及交强险的公益性质。

2021-02-07 13:04:11 回复

您好,关于驾驶员肇事弃车逃逸保险公司能否免责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正文】车主甲某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主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险种,该保单综合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毁损,依法应当由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由于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的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者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等”。该综合险条款中对“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的定义解释为:“指保险车辆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逃离肇事现场的行为;但为了逃避人身侵害,驾驶员弃车逃离现场并于事故发生后四小时内主动报案者,不在此列。”某日甲某驾驶上述保险车辆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一死一伤,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甲未能及时抢救伤者,而是弃车逃逸。该事故经交警责任认定,甲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二轮摩托车主负事故次要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甲某与二轮摩托车主损害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并付清了赔偿款。在理赔期限内,甲某到乙保险公司处申请理赔,乙保险公司认为,甲某的行为属于“肇事逃逸”的范畴,不应承担保险责任,拒绝向甲某赔付。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于肇事驾驶员甲某弃车逃逸的行为是否构成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的理解。本案是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公司认为,肇事驾驶员甲某弃车逃逸的行为构成“保险车辆肇事逃逸”。根据保险条款对“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的定义,“指保险车辆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逃离肇事现场的行为;但为了逃避人身侵害,驾驶员弃车逃离现场并于事故发生后四小时内主动报案者,不在此列。”本案中肇事驾驶员甲某弃车逃离现场后未在四小时内主动报案,因此应当推定其为“保险车辆肇事逃逸”。投保人认为,本案属弃车逃逸,不构成“保险车辆肇事逃逸”。要构成“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必须要驾驶员逃逸和保险车辆驰离现场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本案中保险车辆未驰离现场,且未影响交警认定事故责任,未加重保险公司责任,且保险公司未对弃车逃逸作出免责说明,按照格式条款解释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有关法律规定,弃车逃逸不构成“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能免责。笔者认为,根据保险条款对“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的解释,“指保险车辆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逃离肇事现场的行为;但为了逃避人身侵害,驾驶员弃车逃离现场并于事故发生后四小时内主动报案者,不在此列。”本案交通事故肇事驾驶员甲某的行为属弃车逃逸,按文义理解,弃车逃逸不属于“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的定义所解释的“保险车辆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逃离肇事现场的行为”,也不属于该保险条款所排除的“为了逃避人身侵害,驾驶员弃车逃离现场并于事故发生后四小时内主动报案”的情形。但由于上述关于“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定义的解释条款是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的未与投保人协商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从格式条款应当作有利于投保人解释的角度而言,既然该保险条款未对弃车逃逸又不在四小时内报案的情形明确作出免责说明,保险公司就不能以投保人弃车逃逸为由主张免责,并且甲某弃车逃逸的行为并未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而被交警部门推定为负事故全部责任,未实质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因此,本案肇事驾驶员甲某弃车逃逸的行为不构成“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交通事故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