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
解析:
公司除名就是公司员工超过一定时间,且无正当理由,公司依法从员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所谓股东除名,是指公司基于特定的事由,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将违反义务的股东从股东名册中去除,强制其退出公司,终止其与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关系,使其丧失在公司的股东资格的法律制度。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股东除名制度,但最高法院于2011年2月发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对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确立了有限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给予除名的制度,第17条有两款,
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款规定:“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
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
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
第十三条或者
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认为,上述规定“总体上确认了股东资格解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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