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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婚前购房,双方父母均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若双方对于房产没有明确约定的,一般按照各自父母赠与的比例分割房屋。备注:
(1)《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物权法》第104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2019-01-23 12:54:3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