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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六十七条规定

母** 河南-新乡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1.22 07:37:25 411人阅读

民事诉讼法六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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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此规定的意思是: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要自己提出证据证明。例如:甲认为乙欠了自己钱,就要提出乙欠钱的证据(欠条等),如果乙反过来说钱已经还了,也要提出自己已还的证据。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021-01-22 07:39: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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