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其实上述债权人的担心有时候是多余的,是对我国相关法律理解不透彻的结果,至少在本案中的房产当然可以被强制执行。因为,根据法律理论,被执行人的财产原则上都可以被强制执行,而不论该财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比如知识产权或股权,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出于保障社会安全和债务人的生存权而规定对于债务人的某些特定财产不得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在在法学理论当中将这些财产称作“豁免执行的财产”,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但在第七条接着又规定,对超过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因此,簟某虽只有一处房屋,但该房屋面积达140平米,且为仅由两个人居住的三居室,远远超出其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需求,根据马某的申请是可以执行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四条又规定,申请人提供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应参照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2021-01-11 17:55:21 回复专业解答在我们国家法律制度的框架之下,若借款方未能全额偿还拖欠的债务,无论其名下是否仅拥有唯一的住宅,债权人都可发起诉讼。在此过程中,如被执行人未能遵守法律规定中应尽到的义务,那么法院是有权利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手段的,这些手段不仅包括限制其出国行为,同时也可以将被执行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录入信用管理系统,甚至将其应当承担的义务未得到履行的相关信息公诸于众。
专业解答如果欠债金额太多,债务人实在还不起,他的唯一住房可能会被拿去抵债,但这得满足一些条件。法院会考虑房子的大小、债务人的居住情况,还有这房子的价值跟他的生活需不需要差距太大。在保证债务人有基本居住权的情况下,如果房子太大或者价值比生活需要高太多,可能就会被拿去抵债。
专业解答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同样可被执行。虽然在我国法律一直秉持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在执行债务人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但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
专业解答单一住房在法院执行中,虽可作为强制执行对象,但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和其扶养亲属的基本居住房屋,法院有权核查登记,禁止拍卖、变卖或抵债。确保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权益不受侵害。
专业解答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在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下,原则上不得拍卖。但如被执行人有赡养责任的人有其他住房、被执行人转移房产或申请执行人同意提供居住空间或扣除租金等情形,法院可依法执行该住房。即使房产未设抵押权,若满足上述条件,法院仍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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