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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一审开庭前,原告又拿出新的证据,原告是否可以

李** 浙江-上虞 证据调查咨询 2021.01.10 10:35:49 2422人阅读

原告在一审开庭前,原告又拿出新的证据,原告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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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可以。
解析:
在举证期间届满前都可以。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022-11-28 14:27: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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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按照要求举证,如果超过举证期限,当事人举证应当是“新证据”,应当组织新的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规定:《证据规定》的
第一条款即第四十一条,对《民事诉讼法》中的“新的证据”作了严格界定:“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前者被人民认为不超过举证期限,对“新证据”进行
第二次交换以后才认为举证期限届满,而后者提出时举证期限已经届满。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新的证据”虽然已经超过举证期限,但却和“新证据”一样属于应当在法庭上质证的未“失权”的证据。  

2021-01-10 10:37: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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