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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

叶** 云南-大理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1.08 18:37:56 342人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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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四条【再审中的新证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出“新证据”的规定。
  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涉及“新的证据”可能启动再审程序的,只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所谓新发现,应当是指在此之前客观上没有出现、不存在而在结束之后才出现的;或者庭审结束之前虽然出现、存在,但从具体情况出发,根据当时的条件等诸多因素当事人无法知晓该证据已经出现,而在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当事人提出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的规定,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时间也应在两年内提出,超过两年才提出的证据,即使是新的证据也不再具有“新的证据”的法律效果。

2021-01-08 18:39: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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