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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公司在外省设立分公司的条件

彭** 河南-商丘 人身侵权咨询 2020.12.29 15:46:58 304人阅读

本省公司在外省设立分公司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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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分公司应具备的条件: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设立分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  
2.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分公司不得与公司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二.设立登记程序:  
1.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填写登记注册书;
3.提交登记文件、证件,受理后按约定日期领取营业执照。三.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表格);
2.指定(委托)书(表格);
3.股东会决议;
4.加盖公司印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5.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公司执照复印件;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专项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四.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做的工作:
1.刻制公章;办理税务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登记注册手续。

2020-12-29 15:47:58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异地注册分公司,不仅要去工商局办理注册,还有很多程序,以下是详细的分公司注册流程及所需文件。一、名称核定:1.开办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公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复印件(用工商局的营业执照专用复印纸复印)3.分公司负责人照片两张、非当地户籍的需暂住证、计生证,有些地方还需要务工证4.联系电话5.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6.主要经营范围二、工商登记注册:1.申请报告:公司董事长或分公司负责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4.公司章程及设立分公司的文件、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或股东会决议5.分公司负责人照片(四张)、身份证原件及户籍证明、个人简历(一份)、暂住证、待业证原件6.雇工名单(18--24岁男性兵役状况证明、30岁以下学历证明等)7.场地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有的工商局要现场踏勘)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8.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9.其他(如健康证、务工证等)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11.登记机关所发的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三、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四、凭《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开设银行帐户五、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申领发票凭开办公司(总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地税)、分公司《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证明、财务人员相关资质证明等六、统计证七、社保账户等流程的确非常麻烦,还有个办法就是异地注册办事处(对经营上有点影响),但简便多了,而且只需要在工商局或外经委办理就可以了。

一、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7号)第二条的规定,分公司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分支机构应该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照《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40号)的规定,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对于境内总公司设立的办事处而言,由于按照规定不能进行经营活动,因而不存在纳税的问题。但是在实际中,部分运营不规范的公司利用办事处从事经营活动的做法也有发生。尤其,部分有税收优惠的总公司,选择不在各地成立分公司,而是选择采用总公司-办事处的方式运营,由总公司统一开具发票,从而实现整体税负的降低。必须指出的是,这种情况是与现有相关法律规定相悖的,有一定的法律风险。二、流转税分公司虽然没有法人主体资格,但在我国税法上,通常是流转税的纳税主体,应该按照增值税、营业税的相关规定,缴纳经营产生的流转税。当然,这里需要区分与“临时外出经营”的区别,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对于办事处而言,按照法律规定因不具有经营资格,也不存在纳税义务;当然,如前文分析,也有部分不规范的企业利用办事处进行经营,而从总公司进行开票,需要注意潜在的法律风险。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8号)(以下简称“国税发18号”)第六条的规定代表机构应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属于非居民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管理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6号)的规定执行。同时,对于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国税发18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流转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即使当季没有取得任何营业税收入也要进行零申报。而对于代表机构的增值税则不实行按月或按季申报,代表机构只需在其取得增值税应税收入的次月15日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即可,如果当月没有取得任何增值税应税收入,则无须向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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