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继父母长期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在已成年的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则不能因离婚而自然解除;只有在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关系并符合法律要求的条件下,才可以解除。但由继父母养大成人并生活的继子女,对于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继父母的晚年生活费应该继续承担。 为加强父母抚养和教育子女的责任感和义务感,防止子女的合法权益因父母的离婚而受到损害,《》第36条第2款特别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父母不能以离婚为借口而拒绝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也不能以父母离婚为借口而不履行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至于其他权利和义务,如父母子女间的权等,同样也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
2020-12-11 13:21:59 回复专业解答1、父母婚变是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前提条件但非解除条件。 2、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是形成拟制血亲的必要条件。 3、持续一定时间的抚养或赡养是形成拟制血亲的另一必要条件。4、当事人的意愿应成为是否形成拟制血亲的重要参考内容。
专业解答不可以,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同于生父母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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