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从什么时候开始抵扣?
解答如下, 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可以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中的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对于一般纳税人的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不准抵扣进项税额。
专业解答自2009年1月1日起,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方式抵扣。
专业解答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方式抵扣。
律师解析 对于自行建设固定资产所需的工程物资能否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这需依据具体状况予以判定。 若贵司为具有资格认证的一般纳税人,且已经获取了与该等工程物资相符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便可依法进行抵扣; 然而,若贵司并非一般纳税人,或未获得相关进项发票,又或者所获得的进项发票不具备抵扣条件的,那么将无法进行抵扣操作。
律师解析 对于固定资产而言,其进项税额是可被抵扣的。若此固定资产同时适用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内(不包含国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项目)和非增值税应税范围、或属于免征增值税(下文将简称为“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领域,那么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便可得到相应的抵扣。这里所提到的固定资产,是指那些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律师解析 最早自2009年1月1日起,固定资产类别的进项税额便获准予以抵扣。 值得一提的具体细节在于,这些被允许进行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特指纳税人在2009年1月1日后实际产生并获得的有据可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附带的基础信息所标注的,或者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计算出来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我国财政部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相关条款,我们得知第21款项规定指出,在条例第10款中所提到的“固定资产”,具体包含了所有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器械、交通工具及其他各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关联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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