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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要还吗?
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或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因此,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立足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这一本质,从债务目的及用途着手分析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意见】如果是妻子的个人行为,由妻子自己负担,你不知情不承担,你可以保留证明你不知情的证据。【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的增值的收益,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其可否分割的关键。一、对于用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增值,如开公司、作买卖,投资入股当股东所得的盈利,所分的红利,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现在很多年轻人喜欢投资,投资分为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其中间接投资表现得比较隐蔽,其并不直接投资于企业,其收益通常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并不直接关联,主要表现为购买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获得的红利、股息、基金投资收益及转让上述证券所得与扣除本金的差额。此种情况下股票的增值为间接投资行为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当然可以请求分割。二、对于一方婚前财产的婚后自然孳息,根据物权原理,孳息所得应归物的所有人或合法权利人,例如婚前房屋自然的增值,应认定为一方个人的财产,而婚后房屋出租取得的资金,则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例如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其只是原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变化,价值的取得始于婚前,财产的性质没有变,仍应认定为一方的婚前财产。针对婚前一方财产的增值问题,还要看具体情况:要考虑当事人是否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对其追加了投资。例如股票,如果有,追加部分以及整个股票账户所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2、《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8)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一般是不可以的,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此可见,夫妻一方死亡,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财产为其遗产,而应当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从中划出一半为生存方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财产,才可认定为死亡方的个人财产。个人财产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
专业解答你们俩要是哪个欠别人钱不还的话,另一半儿就得看情况决定怎么办。首先,按照咱们国家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你得先搞清楚这笔债到底算不算咱们俩的共同债务。如果是的话,那咱们两个人都得负责还清这个钱。
专业解答而且这个欠款还是两人的共同债务。别急,你可以参考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找另一半要回欠款。但是,有几种情况你得注意一下。首先,如果这个债务是在你们结婚后,一方用自己的名字为了家里的日常开销而欠下的,那就属于你们两个人的共同债务,另一半也得帮忙还。
专业解答实际上,这种情况下那笔钱通常来说是不能当成两个人的共同债务的。不过,要是债权人能拿出证据证明这笔钱其实是用在了两个人的生活上,或者是用来一起做生意,甚至是两个人都同意借这个钱的话,那这笔债务就可以被认为是两个人的共同债务。遇到这样的事情,我们得先弄清楚这笔债务到底是怎么回事儿,也就是说它到底是不是两个人的共同债务。
专业解答当婚姻双方中某一方并未签署借据之际,另一方便有机会通过搜集其他类型的证据,来证实该笔借款的实际发生状况。此类证据主要涵盖了当事人的口头陈述、证人的证词以及电子数据记录、书面文件等各种形式。若相关当事人因自身原因而无法自主搜集到关键证据时,他们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后者负责对所需证据进行全面且客观的调查收集。
专业解答当夫妻一方未经对方许可擅自借款并未将所借款项投入到家庭日常所需支出中时,通常情况下,这种行为不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务负担,也就是不属于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范畴之内。然而,债权人为了保障自身权益,需尽全力证明这笔债务用于维持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所需、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在得到夫妻双方同意后产生的,从而才有资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此认定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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