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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交警可以对我的责任人进行精神损失赔偿吗

彭* 河南-南阳 人身侵权咨询 2020.12.05 06:15:14 402人阅读

我交警可以对我的责任人进行精神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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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这种损害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造成了事实上的精神痛苦。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但这种创伤并不止于身体的伤痛,尤其死亡给受害人家属带来的精神上的痛苦是难以弥补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的内涵只是对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赔偿即物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财产性质的收入损失赔偿。那么公民的人身权也应该得到赔偿。所以在交通事故的索赔中,受害人及家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取得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是符合情理的。

2020-12-05 06:16:14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您好:精神损失费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如果人身权受到侵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但是,需要具体认定相应的赔偿标准。精神损害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使其遭受精神痛苦的客观事实状态。也就是说,精神损害就是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对受害人来说,精神损害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精神痛苦,二是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最高人民于2001年3月8日颁发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一般人格权、荣誉权、亲权、亲属权等身份权、死者的姓名、隐私、遗体等利益以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将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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