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有
第九条 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第十条 划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划转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划入划出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数额及划转基准日;
(四)被划转企业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五)被划转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以及或有负债的处理方案;
(六)划转双方的违约责任。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无偿划转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后,划转协议生效;
(四)被划转企业的人员情况。划转协议生效以前,划转双方不得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第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无偿划转可行性论证报告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划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
(二)被划转企业主业情况及与划入、划出方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的关系;
(三)被划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或有负债情况。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五)划入方对被划转企业的重组方案,包括投入计划、资金来源;
(七)纠纷的解决方式;
(八)协议生效条件;
(九)划转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效益预测及风险对策等;
(六)其他需说明的情况。第七条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第八条 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第十一条 划转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
专业解答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不是能转让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专业解答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二手房时需要满足的法定条件是,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并且也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了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如果是成片开发土地,要求已经形成了工业用地或者具备相应的建设用地条件。
专业解答通过划拨的方式来获得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进行转让。比比如说土地的使用者,是属于组织或者是个人单位等,其次需要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经过批准以后才可以进行转让。
专业解答《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内容到处明确规定,在城市规划内部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必须要符合城市规划,而且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国务院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工作。
专业解答国有股权无偿划拨股东会决议不同意是不可以划拨的,这是由于股权的变更一般需要获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若是国有股权无偿划拨只有小部分股东同意,那么就会被认为东会决议不同意划拨。
律师解析 可以转让,但是依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进行转让,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进行转让: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办理转让。
律师解析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要满足一定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律师解析 可以转让,但要满足一定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律师解析 可以转让,但是依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进行转让,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进行转让: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办理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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