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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被撞死,主人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

毛** 河南-洛阳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0.12.03 04:00:29 479人阅读

狗被撞死,主人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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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们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人身权受到损害的情形,对于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情形一般不支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损毁,财产所有权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宠物在法律上应视为主人的财产。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当人与人之间具有一种特定的关系,并且将这种关系寄托与某一种具体的纪念物品之上时,这种具体的纪念物品就具有了人格利益因素。而你们虽然与宠物堂堂具有很深的感情,但它并不具有人格利益,因此,你们主张精神赔偿可能得不到的支持。

2020-12-03 04:02:29 回复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具体到本案,宠物犬的死亡是小周骑行电动车所致,李大妈的损失与小周的侵权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侵权人李大妈有权请求小周赔偿。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对于财产损害,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仅对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损的情形,权利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宠物犬在法律上一般被视为主人的财产,主人可否因宠物伤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判定的标准在于,宠物是否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关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界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当人与人之间具有一种特定的关系,并且将这种关系寄托于某一种具体的纪念物品之上时,这种纪念物品就具有了人格利益因素。“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界定跟它的价值以及主人对它的喜爱无任何关系。本案中,李大妈与爱犬朝夕相伴感情深厚,但是它仍不能被视作“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更不具有人格权益。因此,李大妈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最终在调委会调解下,小周向李大妈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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