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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与不当得利的区别是什么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不当得利,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源自罗马法,是民法中一个重要内容,构成不当得利有四个要件:必须一方获得利益。必须他方受到损失。必须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必须受益没有合法依据。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盗窃罪”是窃取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窃取行为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不当得利是民法调整的范围,盗窃罪是刑法调整的范围。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是外延很宽的概念。从某一角度说明,不当得利完全可能构成刑法上的犯罪。目前在某些具体案件中也仍存在如何认定的争议。
对于不当得利与盗窃罪如何区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不当得利与盗窃罪怎样区分【案情】2007年9月16日上午,被告人陈某从某县城搭乘福建公共汽车往泉州,坐在最后一排的座位上。当该车行驶至一加油站,驾驶员停车加油。坐在后二排的旅客苏某将随身携带的一只塑料袋(内有用报纸包住的一捆钱共9500元及一件上衣)放在自己的座位上,下车购买食物。买后因他故未及时上车。当客车加油完毕,驾驶员未清点旅客是否都上车,即启动车辆继续行驶,苏某因此掉车。此时,被告人陈某发现苏某未上车,便将苏某放在座位上的塑料包取来,见包内有一捆钱,便偷偷地拿出来,分藏在自己的衣袋里。苏某掉车后,急忙拦截的士追赶十多分钟赶上原乘坐的客车。上车后发现那捆钱已不见,便询问周围旅客是否有人拿了,并声称如能退还给他,他将付1000元酬金。见无人出声,苏某即叫驾驶员把车开到附近的公安局,由公安人员处理。这时,被告人陈某仍沉默不语,后又进行阻挠,说他带有货,如车开到公安局被查出,要苏某负责。驾驶员不理,径直把车开到公安局。在公安人员的教育下,陈某承认拿了苏某的钱,并当场交出。【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旅客苏某因一时疏忽而掉车,对其放在座位上的装有9500元人民币的塑料袋已失去控制,这些财物属于遗失物。陈某将其中的9500元人民币捡起来意图占为己有,其行为仅属民法上的恶意占有,属于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笔者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1)苏某放在座位上的财物不属于遗失物。所谓遗失物,是指由于持有者一时疏忽而脱离了自己和有关人员控制范围的财物。其特点是:持有人不知该物失落何方,自己也难以寻找。而本案中的旅客苏某虽然因掉车而把财物遗留在自己座位上,暂时脱离了自己的控制,但他对这些财物的存放地点是清楚的,并且立即另行搭车追赶、寻找。同时,这些财物虽然脱离了苏某的控制,但汽车驾驶员、售票员对其仍有控制、掌管的责任,实际上这些财物也仍在驾驶员、售票员的控制范围之内。因此,陈某取走的财物,与在无人控制的场所捡得的遗失物是不同的。(2)陈某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而是盗窃。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或合同根据,因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不当得利人在获得利益之前,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即使是恶意占有,也只是在取得不当利益之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而接受。不当得利事实的出现,往往是对方或第三者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由于不当得利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从本案来看,陈某发现同车旅客因掉车而留下装有巨额钱款的塑料包时,乘机把包内的钱款取出,分藏在自己衣袋里;当失主在短时间内赶回查找时,被告人仍默不作声,并且阻挠把车开到公安机关查处。这足以表明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这些钱款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这些钱款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特征,构成了盗窃罪。这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有着本质的区别。
专业解答获得方式不同:不当得利的取得,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专业解答1、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专业解答不当得利纠纷与合同纠纷法律性质迥异。前者因当事人无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损害他人权益而引发;后者则因双方合同订立产生的争议。 尽管两者涉及经济活动,但根源不同:不当得利源于非法获利行为,合同纠纷基于合同关系。因此,两者毫无关联,裁判标准亦各有依据。
专业解答不当得利纠纷源于行为人未得合法授权或法律依据获取不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合同纠纷则是基于双方签署的合同在履行和解释等方面产生的争议。两者虽均为法律问题,但本质区别在于纠纷来源不同,无直接关联。不当得利纠纷涉及不当得利,合同纠纷则源于合同条款。
律师解析 国家工作人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业余时间,以自己的劳动为他人提供某种服务,从而获得报酬的,不成立受贿罪。但国家工作人员在业务时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而获得报酬的,仍成立受贿罪。行为人接受亲友正当馈赠的行为,固然不成立受贿罪。 但实践中存在以馈赠为名的行贿,其与受贿罪的界限,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1)接受方与提供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 (2)提供方是否有求于接受方的职务行为; (3)接受方是否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是否正在或已经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4)所接受的财物是否超出了一般馈赠的数量和价值; (5)接受方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 (6)有无正当馈赠的适当理由; (7)接受与提供方式是否具有隐蔽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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