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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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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生儿上户口政策

尹* 云南-迪庆 结婚咨询 2020.11.30 01:02:11 412人阅读

河南省新生儿上户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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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一、办理条件  
1、新生婴儿可按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申报户口。  
2、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必须提供判定归父亲抚养的证明。  
3、父(母)亲户口迁入本市前,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不能在本市申报出生。  
二、所需材料  
1、父(母)户口簿;  
2、结婚证或民事调解书;  
3、出生医学证明;  
4、父(母)一方户口不在本市,出生婴儿跨一整年申报出生的,还需提供未在外地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的证明;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4规格)一套。  
三、办理程序  监护人持所需材料到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户籍窗口当场办理,属跨年(指一整年以上)申报出生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调查核实的,派出所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

2020-11-30 01:04:11 回复

  符合国家和河南省计生政策生育子女,不管是一孩还是二孩,孩子爹妈都可以享受政策规定的奖励和社会保障。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奖扶标准。  第二十六条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多胞胎,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第二十九条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日;  (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日。  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补贴。  第三十条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贴。  第三十一条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二)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二条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  国家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城乡不相同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十四条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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