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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贷款中担保人和共同还款人有什么区别

胡* 吉林-延边 债务债权咨询 2020.11.28 21:35:57 348人阅读

房屋抵押贷款担保人共同还款人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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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区别有以下几点:
1、房贷共同还款人一般要求以下几点条件: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具备还款能力;信用记录良好,无逾期记录等等;能提供与主贷款人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当然最重要的一点是,对方愿意做你的共同还款人。
2、担保人:根据担保法规定,
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3、主要区别:共同借款人在债权债务义务上是同等的,共同还款人是
第二还款来源,只有债务没有权利,是主债务人之一,在
第一债务人不能清偿银行债务时,银行可直接向第二还款人追索债务。如果共同还款人也没有能力清偿能力了,在诉讼司法后,可追究借款担保人的还款义务。
4、担保法律关系的建立是以当事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明确意图为基础的。它是担保人根据与债务人的特殊关系承担的单一的、未付的法律责任,不享有请求对方当事人处理付款的权利。一般保证人有第一上诉和答辩的权利。担保保证人一般可以在主要合同纠纷审理或者仲裁前拒绝承担对债权人的担保责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不能强制执行。

2020-11-28 21:37:57 回复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担保法、合同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权债务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债权债务律师#

师生活中,我们在向银行贷款时,除了签订借贷款的主合同外,往往按照规定需要签订相应的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当同时存在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时,出现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追偿债务对象的先后顺序是什么,担保人、债务人承担什么样的偿还责任。下面,我们这里介绍一下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同时存在时债务偿还的处理方法同一债权既有人的保证(即保证人),又有抵押物、质押物担保时,应合理掌握两类担保人与债权人、债务人的相互责任关系。正确分析各担保人主债权的担保情况,协调解决保证人和抵押、质押担保人协商担保份额,是正确处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关键。情形一:第三人提供一般保证,同时由债务人提供抵押、质押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依法享有先诉抗辩权;在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之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情形二:第三人提供连带保证,同时由债务人提供抵押、质押的。(1)第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应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注意: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减轻或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第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抵押、质押的,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或同时要求保证人、抵押、质押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情形三:同—债权中两个以上抵押同时存在的。两个以上抵押人为同一债权提供担保的,各自对其担保的债权份额或顺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何一个抵押人或各自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承担当清偿的份额。情形四:同—财产(抵押物)向多个债权抵押的。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注意:1)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2)同—财产向多个债权人抵押担保的,顺序在后的抵押债权先到期,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房地产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债权的部分受偿;顺序在先的抵押债权在先到期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实现后,剩余的价款应当提存,留待顺序在后的抵押顺序债权受偿。情形五:同—财产(抵押物)抵押又被他人留置扣押的。抵押权与其他物权并存时,留置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财产已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已登记的抵押权与用益物权的权利人的受偿顺序则应依据设定顺序确定。通过上述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同时存在处理方法的介绍,我们大概了解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同时存在的五种情形下清偿顺序、清偿比例、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以及注意事项。实际操作中,应该在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前将这些情况了解清楚,必要时请律师介入,而不是签完合同后,出现了债务偿还困难,需要承担责任时才关注法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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