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家的兄妹俩人在机关单位上班,有人像要找他们安排工作,就给他们送了很多钱,还有皮包以及香烟,想问一下,他们两个人属于共同受贿吧,那么共同受贿罪从犯怎样量刑以及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
在共同受贿犯罪案件中,共同受贿罪从犯怎样量刑以及数额认定这一问题是本案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所在。 关于这一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解读》(以下简称《解读》)给出了答案:作为原则,对于共同受贿犯罪,应当根据各名被告人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犯罪数额量刑;作为例外,对于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受贿共犯,行贿人的贿赂款分别或者明确送给多人,且按照个人实际所得数额处罚更能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按照其个人所得数额处罚。对于《解读》,本文认为,必须首先厘清两个问题:一是《解读》的适用效力问题,即能否直接适用于个案;二是关于共同受贿案件的研究意见能否适用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案件。 关于第一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就某一争议问题的研究意见解读属于对请示单位的批复,虽不具有与司法解释以及最高法院制定的相关指导意见同等的效力,但该类研究意见解读具有逻辑清晰、说理透彻的特点,并能对争议问题给出较为明确的倾向性意见,便于实务部门的理解与适用,因此在实践中被广泛参照适用。关于第二个问题,《解读》虽仅对共同“受贿”案件受贿数额问题进行了说明,但是该研究意见的基本精神和法理依据并不受受贿行为人主体身份的影响,《解读》中“受贿”完全可做适当的扩张解释,即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案件中关于受贿数额的问题也可以参照该《解读》精神加以适用,因此《解读》可以作为本案法官评判控辩双方争议焦点的依据。 《解读》关于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问题的意见,说明共同受贿案件中各名被告人并非一定按照共同参与的犯罪数额量刑。辩护人正是根据这一点理由认为,被告人蔡某应当以实际所得的35,000元予以认定。但本文认为,对共同受贿犯罪的数额认定问题,原则上应当依照共犯规定,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犯归责原则,认定个人所参与的共同受贿犯罪的总额。而《解读》关于共同受贿犯罪受贿数额的例外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在实践中应严格把握,缺一不可:第
一,行贿人的贿赂款分别或明确送给多人,且各受贿人难以区分主从犯;第
二,系被动受贿,非主动索贿;第
三,按照个人实际所得数额处罚更能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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