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一般需要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2、具有合法有效地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是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3、具有良好的的信息记录和还款意愿
4、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所抵押房屋的产权要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并未做任何其他抵押。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并有房产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
6、具有支付所购房屋首期购房款能力以新购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龄在10年以内,且备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已购且办理了住房抵押贷款的,原住房抵押贷款已还款一年以上,贷款余额小于抵押住房价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龄在10年以内
7、借款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8、有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专业解答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变更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专业解答动产抵押的范围内容如下:(一)动产抵押范围包括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二)动产抵押范围包括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三)动产抵押范围包括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
专业解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有效期仅有三个月。在进行房屋交易或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签署时,为了确保未来顺利实现其物权功能,双方可以按照事先约定,向登记机关提交预告登记申请。在预告登记完成之后,若未经预告登记中所载明的权利方的许可,擅自处置该项不动产,将不会产生实际有效的物权效力。
专业解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有效期仅有三个月。在进行房屋交易或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签署时,为了确保未来顺利实现其物权功能,双方可以按照事先约定,向登记机关提交预告登记申请。在预告登记完成之后,若未经预告登记中所载明的权利方的许可,擅自处置该项不动产,将不会产生实际有效的物权效力。
专业解答不动产抵押登记的事宜,须按照地级市以上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所规定的部门进行处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城市房地产或乡村(镇)、农村企业的工厂及其他建筑物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均需到地级市以上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所规定的部门进行办理。
律师解析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动产为抵押为债务提供担保的,抵押生效的时间是有不同规定的: 1、如果动产抵押不需要登记的,一般是以签订抵押合同时生效的; 2、如果抵押的动产需要办理登记的,如汽车、船舶、企业的设施设施等,抵押合同以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开始生效的。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上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律师解析 以不动产为抵押物担保债务的,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后生效,所以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在实践中当抵押物是由第三人提供时,第三人应当重点考虑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只有在主债务履行期明确的情况下,抵押人可以清楚地预见到自己提供的财产上的抵押权存续的期限,并据此对抵押财产作预期的安排,抵押人才能从事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这种有相当风险的活动。
律师解析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动产为抵押为债务提供担保的,抵押生效的时间是有不同规定的: 1、如果动产抵押不需要登记的,一般是以签订抵押合同时生效的; 2、如果抵押的动产需要办理登记的,如汽车、船舶、企业的设施设施等,抵押合同以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开始生效的。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上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律师解析 不动产抵押未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不动产抵押物未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未取得抵押权,也不享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人应继续办理抵押登记或承担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动产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二)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三)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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