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的有效期是多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有效期仅有三个月。在进行房屋交易或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签署时,为了确保未来顺利实现其物权功能,双方可以按照事先约定,向登记机关提交预告登记申请。在预告登记完成之后,若未经预告登记中所载明的权利方的许可,擅自处置该项不动产,将不会产生实际有效的物权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不动产抵押借款合同可以作为借条吗
借据在法律角度视为借款合同,是其各种表现形式中的一种,从根本上说二者具有同等法律价值和地位。只要借据的内容及产生方式合法合理,便能够获得法律认可并赋予其相应的法律效力。
如若对方拒绝按照约定偿还欠款,那么该借据即可作为有力的诉讼凭证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有效期被限定制为短短的三个月期限内。在涉及到房屋买卖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签订的过程中,为了确保将来能够顺利地行使和实现该等权利,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预先达成的共识,向当地负责登记事宜的主管部门提出预告登记的请求。在预告登记手续全部办理妥当以后,倘若未经已在此前的预告登记程序中注明过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任何第三方擅自对该等不动产进行处置,都无法产生实际且有效的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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