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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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push({});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夫妻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等,这些权利与义务是调整夫妻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修订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完善了夫妻财产制、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随着人们主体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强化,夫妻之间侵权的法律救济、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成了值得关注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我国《婚姻法》按不同的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赡养分别加以规定,其“扶养”则属于狭义的。而《刑法》、《合同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中又是都适用“扶养”,其“扶养”属于广义的。基于此,在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总体上,我们应按广义的“扶养”来理解,在具体的亲属关系中,则不妨分别指称。以上是关于抚养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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