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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可以。根据《关于军事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法函〔2001〕33号)的规定: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为非军人的,由地方人民受理。对离婚案件,根据以下情况选择性受理:
.非军人(即地方当事人)对非文职干部的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可选择由军事管辖;
.非军人对文职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可选择由军事管辖;
.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由军事专门管辖;
.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由非军人住所地管辖。
2020-11-10 18:51:5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