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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冰导致交通事故赔偿问题

王* 广东-湛江 其他咨询 2020.11.08 06:30:47 421人阅读

结冰导致交通事故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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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路面结冰引发交通事故找谁赔偿2008年1月13日晚上10点左右,张龙(化名)在沪宁高速公路驾驶一辆小客车,该车登记车主为乔丽(化名)。当张龙驾车行驶到沪宁线131公里处时,由于路面结冰等情况,追尾撞上了前方由彭某驾驶的一辆小客车,导致乘坐该车的A等人受伤、车辆损坏。经过交警部门认定,张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A、彭某等人均不负事故责任。张龙驾驶的小客车没有投保交强险。2008年3月10日,A提讼,请求判令张龙等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应张龙申请,依法追加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张龙、乔丽辩称,宁沪高速公路公司应当预见路面结冰,并且有能力、有权力关闭高速公路,阻止车辆驶入,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宁沪高速公路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宁沪高速公路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是由于张龙在结冰路面上没有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而发生的,张龙应负全部责任。并且其公司仅是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以及收费、养护等活动的经营管理单位,没有关闭高速公路的职权,不是执法主体,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事故的发生与其公司无关,公司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查明事实,经审理后认为,宁沪高速公路公司是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以及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的经营管理单位,依照交通管理法规,该公司无采取关闭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措施的决定权。事故发生是由于车辆驾驶人违章造成,车辆驾驶人是否减速慢行、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及路面是否结冰、何时何地结冰、结冰程度如何是宁沪高速公路公司所无法控制。同时,宁沪高速公路公司已在沿途设有警示信息提示,已经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故被告宁沪高速公路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龙驾驶机动车在结冰高速路面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及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追尾撞击前方的机动车,致车内乘员受伤,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由于其所驾车辆未投保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故全部赔偿责任由张龙一方承担。

2020-11-08 06:32:47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路面结冰引发交通事故找谁赔偿2008年1月13日晚上10点左右,张龙(化名)在沪宁高速公路驾驶一辆小客车,该车登记车主为乔丽(化名)。当张龙驾车行驶到沪宁线131公里处时,由于路面结冰等情况,追尾撞上了前方由彭某驾驶的一辆小客车,导致乘坐该车的A等人受伤、车辆损坏。经过交警部门认定,张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A、彭某等人均不负事故责任。张龙驾驶的小客车没有投保交强险。2008年3月10日,A提讼,请求判令张龙等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应张龙申请,依法追加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张龙、乔丽辩称,宁沪高速公路公司应当预见路面结冰,并且有能力、有权力关闭高速公路,阻止车辆驶入,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宁沪高速公路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宁沪高速公路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是由于张龙在结冰路面上没有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而发生的,张龙应负全部责任。并且其公司仅是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以及收费、养护等活动的经营管理单位,没有关闭高速公路的职权,不是执法主体,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事故的发生与其公司无关,公司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查明事实,经审理后认为,宁沪高速公路公司是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以及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的经营管理单位,依照交通管理法规,该公司无采取关闭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措施的决定权。事故发生是由于车辆驾驶人违章造成,车辆驾驶人是否减速慢行、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及路面是否结冰、何时何地结冰、结冰程度如何是宁沪高速公路公司所无法控制。同时,宁沪高速公路公司已在沿途设有警示信息提示,已经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故被告宁沪高速公路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龙驾驶机动车在结冰高速路面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及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追尾撞击前方的机动车,致车内乘员受伤,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由于其所驾车辆未投保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故全部赔偿责任由张龙一方承担。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路面结冰引发交通事故找谁赔偿2008年1月13日晚上10点左右,张龙(化名)在沪宁高速公路驾驶一辆小客车,该车登记车主为乔丽(化名)。当张龙驾车行驶到沪宁线131公里处时,由于路面结冰等情况,追尾撞上了前方由彭某驾驶的一辆小客车,导致乘坐该车的A等人受伤、车辆损坏。经过交警部门认定,张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A、彭某等人均不负事故责任。张龙驾驶的小客车没有投保交强险。2008年3月10日,A提讼,请求判令张龙等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应张龙申请,依法追加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张龙、乔丽辩称,宁沪高速公路公司应当预见路面结冰,并且有能力、有权力关闭高速公路,阻止车辆驶入,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宁沪高速公路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宁沪高速公路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是由于张龙在结冰路面上没有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而发生的,张龙应负全部责任。并且其公司仅是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以及收费、养护等活动的经营管理单位,没有关闭高速公路的职权,不是执法主体,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事故的发生与其公司无关,公司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查明事实,经审理后认为,宁沪高速公路公司是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以及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的经营管理单位,依照交通管理法规,该公司无采取关闭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措施的决定权。事故发生是由于车辆驾驶人违章造成,车辆驾驶人是否减速慢行、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及路面是否结冰、何时何地结冰、结冰程度如何是宁沪高速公路公司所无法控制。同时,宁沪高速公路公司已在沿途设有警示信息提示,已经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故被告宁沪高速公路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龙驾驶机动车在结冰高速路面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及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追尾撞击前方的机动车,致车内乘员受伤,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由于其所驾车辆未投保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故全部赔偿责任由张龙一方承担。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如果结冰与事故间是必然“导致”的,那么所有上高速公路的车辆都撞到一起了。事实怎么样呢显然发生事故还是个别现象。这就足以证明,结冰与事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逻辑联系,你所引用的“导致”是主观判断而不是事实。因此,以个人主观判断指控高速路政无效。我国目前对遭遇恶劣天气封闭高速公路问题还存在争议,并未有相关法条或规定出台。目前采取临时封闭的措施都是针对突发的恶劣天气实施的预防,什么程度要做出这样的预防还没有统一规定或者指导意见。因此指控高速公路路政也缺乏法律依据。具有以下职责:(一)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二)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三)管理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五)管理公路施工秩序;(六)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七)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扩展资料肇事罪罪行概念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要件(一)主体要件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均可构成该罪的主体。(二)在主观要件上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罪名,在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那么就不是该种犯罪,而是相应地构成其他故意犯罪了,在处罚方面也比该罪要严重得多。(三)在客体要件上,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四)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1、必须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存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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