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河南法律咨询 > 信阳法律咨询 > 信阳结婚法律咨询 > 同居怀孕流产男友不出一分钱?

同居怀孕流产男友不出一分钱?

ask****570 河南-信阳 结婚咨询 2020.11.06 10:39:00 400人阅读

你好,同居怀孕流产男友不出一分钱

其他人都在看:
信阳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信阳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最佳回复
地区:河南-信阳 咨询解答:14847条

您好,你年龄多大?住院多久?医疗费多少?有没有鉴定伤残的可能?我要先了解一下您这边的详细情况,才能给您合理化的建议, 如果需要帮助您查看电话直接联系我,或者加我微信(同手机号)帮助您

2020-11-06 11:21:29 回复
咨询我
15037699969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河南-信阳 咨询解答:27290条

你好,可以到法院起诉索要。。。。。。。。

2020-11-07 07:44:46 回复
地区:河南-郑州 咨询解答:208228条

您好,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律师介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解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20-11-06 11:00:50 回复
地区:河南-郑州 咨询解答:172611条

你好,据您所述建议您直接起诉对方要求承担费用,望采纳!

2020-11-06 10:54:26 回复

解答如下,  婚前同居行为在我国存在着现实性与一定的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后,司法实践中已不再提及“非法同居”的概念。男女双方婚前同居,虽有违我国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但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案情]  原告小倩(女)与被告小勇(男)均于1989年出生。2009年5月,两人经人介绍相识后一见钟情,随即便开始同居生活。不久后,小倩发现自己怀孕,思孙心切的小勇父母得知后力主小倩将孩子生下,待小勇年满22岁后再补办结婚手续。但小倩不能接受未婚先育的事实,便于同年9月在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双方家庭因此引发矛盾,随后两人便开始分居。小勇在分居期间,迅速与另一女子按照农村习俗办理了“订婚”手续并同居。深感受到伤害的小倩遂将小勇诉至,请求判令小勇赔偿其因同居期间怀孕流产导致的误工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1.2万元。  [审判]  受理本案后,对小勇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小倩与小勇同居期间怀孕流产是事实,但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前自愿同居,小倩应当预见到同居可能会产生怀孕及流产的后果却放任其发生,且其怀孕流产的后果并非小勇的非法侵害所导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法律保护的应当是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公民的非法行为。小倩在同居期间怀孕人流属于同居造成的后果,因没有合法的婚姻为前提,故其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非法同居”严格意义上是一种错误的表述方式,因为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禁止男女双方婚前同居,非法同居的提法是把道德层面上的不许可上升到法律层面上的禁止,与法治精神不符。小倩在实施人工流产手术后,对其身体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小勇应给予小倩一定的补偿,即对误工费、营养费酌情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前提是受到“非法侵害”,小倩的怀孕是由于其婚前自愿的性行为所导致,故小勇不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婚前同居行为在我国存在着现实性与一定的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后,司法实践中已不再提及“非法同居”的概念。男女双方婚前同居,虽有违我国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但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2、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任何公民都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义务。小倩怀孕时,因小勇刚满20周岁,未达到男方22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故双方不能够在小倩生育前缔结为法定夫妻关系,因此不具备合法生育的条件,小倩终止妊娠是其法定义务。  3、小倩在同居怀孕并人工流产,对其身体确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在本案中,小倩的损失体现为人工流产后产生的误工费和必需的营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公平责任原则,小勇应当给予小倩一定的补偿,在本案中可认定双方各负50%的责任。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前提是受到“非法侵害”,而小倩的怀孕是因为双方自愿婚前同居,小勇对此不具有非法侵害的故意或过失,故小倩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解答如下,  婚前同居行为在我国存在着现实性与一定的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后,司法实践中已不再提及“非法同居”的概念。男女双方婚前同居,虽有违我国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但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案情]  原告小倩(女)与被告小勇(男)均于1989年出生。2009年5月,两人经人介绍相识后一见钟情,随即便开始同居生活。不久后,小倩发现自己怀孕,思孙心切的小勇父母得知后力主小倩将孩子生下,待小勇年满22岁后再补办结婚手续。但小倩不能接受未婚先育的事实,便于同年9月在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双方家庭因此引发矛盾,随后两人便开始分居。小勇在分居期间,迅速与另一女子按照农村习俗办理了“订婚”手续并同居。深感受到伤害的小倩遂将小勇诉至,请求判令小勇赔偿其因同居期间怀孕流产导致的误工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1.2万元。  [审判]  受理本案后,对小勇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小倩与小勇同居期间怀孕流产是事实,但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前自愿同居,小倩应当预见到同居可能会产生怀孕及流产的后果却放任其发生,且其怀孕流产的后果并非小勇的非法侵害所导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法律保护的应当是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公民的非法行为。小倩在同居期间怀孕人流属于同居造成的后果,因没有合法的婚姻为前提,故其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非法同居”严格意义上是一种错误的表述方式,因为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禁止男女双方婚前同居,非法同居的提法是把道德层面上的不许可上升到法律层面上的禁止,与法治精神不符。小倩在实施人工流产手术后,对其身体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小勇应给予小倩一定的补偿,即对误工费、营养费酌情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前提是受到“非法侵害”,小倩的怀孕是由于其婚前自愿的性行为所导致,故小勇不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婚前同居行为在我国存在着现实性与一定的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后,司法实践中已不再提及“非法同居”的概念。男女双方婚前同居,虽有违我国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但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2、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任何公民都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义务。小倩怀孕时,因小勇刚满20周岁,未达到男方22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故双方不能够在小倩生育前缔结为法定夫妻关系,因此不具备合法生育的条件,小倩终止妊娠是其法定义务。  3、小倩在同居怀孕并人工流产,对其身体确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在本案中,小倩的损失体现为人工流产后产生的误工费和必需的营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公平责任原则,小勇应当给予小倩一定的补偿,在本案中可认定双方各负50%的责任。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前提是受到“非法侵害”,而小倩的怀孕是因为双方自愿婚前同居,小勇对此不具有非法侵害的故意或过失,故小倩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您好,针对您的婚前同居怀孕流产 女方可否要求赔偿问题解答如下,  婚前同居行为在我国存在着现实性与一定的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后,司法实践中已不再提及“非法同居”的概念。男女双方婚前同居,虽有违我国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但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案情]  原告小倩(女)与被告小勇(男)均于1989年出生。2009年5月,两人经人介绍相识后一见钟情,随即便开始同居生活。不久后,小倩发现自己怀孕,思孙心切的小勇父母得知后力主小倩将孩子生下,待小勇年满22岁后再补办结婚手续。但小倩不能接受未婚先育的事实,便于同年9月在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双方家庭因此引发矛盾,随后两人便开始分居。小勇在分居期间,迅速与另一女子按照农村习俗办理了“订婚”手续并同居。深感受到伤害的小倩遂将小勇诉至,请求判令小勇赔偿其因同居期间怀孕流产导致的误工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1.2万元。  [审判]  受理本案后,对小勇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小倩与小勇同居期间怀孕流产是事实,但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前自愿同居,小倩应当预见到同居可能会产生怀孕及流产的后果却放任其发生,且其怀孕流产的后果并非小勇的非法侵害所导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法律保护的应当是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公民的非法行为。小倩在同居期间怀孕人流属于同居造成的后果,因没有合法的婚姻为前提,故其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非法同居”严格意义上是一种错误的表述方式,因为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禁止男女双方婚前同居,非法同居的提法是把道德层面上的不许可上升到法律层面上的禁止,与法治精神不符。小倩在实施人工流产手术后,对其身体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小勇应给予小倩一定的补偿,即对误工费、营养费酌情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前提是受到“非法侵害”,小倩的怀孕是由于其婚前自愿的性行为所导致,故小勇不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婚前同居行为在我国存在着现实性与一定的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后,司法实践中已不再提及“非法同居”的概念。男女双方婚前同居,虽有违我国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但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2、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任何公民都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义务。小倩怀孕时,因小勇刚满20周岁,未达到男方22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故双方不能够在小倩生育前缔结为法定夫妻关系,因此不具备合法生育的条件,小倩终止妊娠是其法定义务。  3、小倩在同居怀孕并人工流产,对其身体确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在本案中,小倩的损失体现为人工流产后产生的误工费和必需的营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公平责任原则,小勇应当给予小倩一定的补偿,在本案中可认定双方各负50%的责任。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前提是受到“非法侵害”,而小倩的怀孕是因为双方自愿婚前同居,小勇对此不具有非法侵害的故意或过失,故小倩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女方怀孕期间男友能否提出解除同居关系

    专业解答女方怀孕期间男友能否提出解除同居关系?1、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可以解除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是婚姻关系,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除。2、解除同居关系产生财产或者抚养纠纷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2024.03.01 1379阅读
  • 同居时多次怀孕做人流分手时可以要求男方赔偿吗

    专业解答女方在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属于同居造成的后果,因没有合法婚姻为前提,所以女方请求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对于未婚怀孕流产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实践中也存在差异。

    2024.09.24 3308阅读
  • 女方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要求男方赔偿,法院会支持吗?

    专业解答不会。女方在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属于同居造成的后果,因没有合法婚姻为前提,所以女方请求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对于未婚怀孕流产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实践中也存在差异。

    2024.08.13 3504阅读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