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企业所得税准予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准予税前扣除项目:
(一)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
(二)准予税前扣除的项目
(三)准予允许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一)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摘录第八条条例第六条所称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包括:
(一)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二)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四)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摘录第二条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三条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第四条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专业解答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乃是企业在特定时间内所取得的所有应税收益,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将其减去法律认可的各项费用及支出之后的余额作为衡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精确计量标准。
专业解答不需要的,根据法律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专业解答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应纳税所得额是一定时期内个人总收益减除法定扣减和优惠措施后的最终收入。收入涵盖工资、薪金、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转让及偶然所得等。计算时,需剔除免税收入、可抵扣支出和其他扣除项目。如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包括工资、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计算方法是总收入减去60,000元起征点,再减去各项扣除后的余额。
专业解答月收入10000元需缴纳约290元个人所得税。计算时,先减去扣除项,如五险一金、起征点等,再乘以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在此情况下,税额为(10000-5000)×10%-210=290元。税后工资约为9710元。
专业解答应缴税额为根据税务机关规定,本公司需向国家履行的纳税义务。应纳税所得额是收入减去法定扣除、暂扣和五险一金等后的结果,不等同于税费总额。实际税额通过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税率与预缴个人所得税相乘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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