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分别管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
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
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公安机关在法院未定性、未下判决通知的情况下,有权依法没收非法所得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根据案件情况,有权查封、扣押赃款赃物,有权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违禁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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