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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不予受理裁定是否有效
二审查明一审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如何处理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人民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第二审人民查明第一审人民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作出的驳回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进行审理。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依法上诉。二审法院对不服一审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也一律使用裁定。对于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裁定撤销原裁定,做出正确裁定所以,我认为这种情况下应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而不是径行判决。以上是对二审裁定不予受理上诉状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您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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