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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同事以投资入股有收益名义借款(名为投资,实为借贷)50000元,约定每月有6%收益,期限两年。刚开始确实有收益,但是到了最后一个月到两年期限后他不同意之前转的钱为投资收益,说是还本金借款。现在加上所有收益还欠1万的本金,既然他不同意收益一说,我可不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期间利息
请问是否有签借贷合同?有无对方的身份信息以及转账记录,具体情况方便描述一下?
你好,你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
您好,请问下您当初有签订协议或者和合同吗?或者聊天记录呢
可以支付期间利息 也可以把本金
你这个属于民间借贷的,可以要求归还欠款本金和利息
以你技术入股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你以技术出资形式入股,是公司的股东,如果公司经营不善,作为股东要以你认缴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种责任为有限责任,而非无限责任。即以你在公司设立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专业解答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即隐名投资)的,其约定通常不得对抗公司。但是,如果出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对股东权益没有争议,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或过半数的股东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通常还是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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