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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能同时享受死亡补助吗

唐** 山东-青岛 结婚咨询 2020.10.29 03:06:04 415人阅读

农村户口城镇户口能同时享受死亡补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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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由于客观的居住地不同,确实存在一定差距。
  死亡赔偿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29条采用了“死亡赔偿金”的称谓,而在该司法解释的第17条则用了“死亡补偿费”的称谓,在同一司法解释中出现对同一事项用语不一致的问题。
  
2、死亡赔偿金在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中已经作出过规定,但由于不统一,致使相互之间存在不协调,既不利于对有关赔偿权利人的保护,又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做出了新的规定,这必将产生重大影响,为此应当准确把握死亡赔偿金。
  
3、“死亡赔偿金”或抚慰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抚慰死者的近亲属。” 因此,在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上尚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死亡赔偿金采取定型化赔偿模式,即赔偿数额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客观标准以二十年固定赔偿年限计算。这一计算标准既与过去的法律法规相衔接,又不致因主观计算导致贫富悬殊、两极。
  
1、按照这一计算标准,死亡赔偿金比过去提高一倍多。
  
2、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0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3、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国家赔偿法》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
  计算期限
  
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这既体现了人身损害赔偿计算的历史连续性,也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一致。
  
2、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递减的年龄起点定为60岁,主要根据是国家统计局的咨询意见。
  国家统计局的专家介绍,平均寿命在统计学上是一个动态概念而非静态概念。平均寿命70岁,是指0岁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而50、60岁乃至70岁仍尚生存的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当然就不一定是70岁。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资料计算,60、70、75岁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分别为78.3
6、81.39和83.69岁。国家统计局的专家据此建议,将赔偿期限递减的起点调整为60岁,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以与统计结果相一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采纳了这一意见。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之前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期限上,《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是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2020-10-29 03:07:04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该项不区分当事人的户口性质:  1、只与当事人就业所在地的上一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当事人本人的工资有关;  2、该项在《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中有明确的补偿标准,当事人可以参看该规定,还可以咨询当地的社保部门工作人员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这个长期定居的“长期”目前没有一个数字化的法律定义,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的残疾赔偿金。同时:某高级人民公布的《关于人身交通事故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但并没有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律师提醒。举例来说。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人身交通事故相差近3倍。但这个普遍适用的标,原则上一般认为以户籍来进行区分,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城镇户籍的,根律师认为、生活满1年的,对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是不公平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交通事故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规定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来计算,农村户籍的。《解释》第29条规定,也应当可以认定上述农村户籍的居民可以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可以看出这里区分了两种标准、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根据最高院的《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各地的做法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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