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1.明确收取的是场地使用费,但有专人看管场地,并规定停放车辆进出制度(如出入换卡、凭卡取车等)的,场地经营人与驾车人员之间存在的是一种租用停车车位的关系,属有偿消费服务性质,应当纳入消费法律关系来考查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以及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经营者对其所经营的停车场所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特别是那种规定了各种车辆进出验证制度且又有人员看守的停车场,更是如此。如果车辆丢失的,说明经营人在保障客户财产安全方面有过错,而且过错与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经营人违背了法律对其规定的财产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2.没有收取费用,但设有专人看管的,构成无因管理。车辆丢失,应根据无因管理的原理进行处理,即只有经营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只是一般的过失,则应免除或减轻责任。3.没有收取费用,也没有专人看管的,双方不存在任何的法律关系,场地经营人或所有人对客户没有任何义务。车辆丢失,责任应由客户自负。
2020-10-28 19:25:01 回复
律师解析 如果发生车辆刮擦,首先应当是肇事者的责任。但很多时候往往搞不清楚谁是肇事者,停车场作为提供有偿服务者,对车辆受损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停车场一方而言,既然收取了停车费,就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车辆发生刮擦或损坏。 比如设置监控等安全设备,安排专人指挥、巡逻,一旦发生刮擦,也方便确定责任人。
律师解析 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停车场是收费的,车在停车场被扎破车胎的,管理人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如果是免费停车场,没有人看管的,管理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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