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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村里的土地

江* 黑龙江-牡丹江 经营管理咨询 2020.10.28 18:34:04 345人阅读

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村里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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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物权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由此可见,物权是可以继承的,并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一旦死亡,村委会就可以无偿的收回承包地,《物权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八)承包人死亡且无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承包人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的话,村委会是无权以承包人已死亡解除合同收回承包地的。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但是也并没有完全的禁...

2020-10-28 18:3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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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物权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由此可见,物权是可以继承的,并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一旦死亡,村委会就可以无偿的收回承包地,《物权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八)承包人死亡且无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承包人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的话,村委会是无权以承包人已死亡解除合同收回承包地的。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但是也并没有完全的禁...

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问题。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个人只是作为分配土地时必须考虑的人口数量。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时,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死者在承包时分配的土地份额由家庭内部其他人继续承包。如果作为承包一方的农户消亡,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趋于消灭,由发包方予以收回承包地。假如耕地允许继承,那么继承人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获得两份承包地,从我国农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较突出的实际情况看有失公平。如果承包方的继承人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享有承包继承权,就会损害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亦与立法精神相违背。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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