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若双方都在国内,且都愿意离婚,则可协商到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须提交以下资料:
1.外国人须持本人的有效护照;
2.户口簿(户口卡上婚姻状况一栏应注明“有配偶”,未注明须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变更)、居民身份证;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一式3份;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5.当事人一寸照片两张。若一方在国外,且不配合回国办理离婚手续的也可以采取诉讼程序,但程序相对复杂,立案后,原告方需要在国内委托有翻译资质的机构,将我国制作的法律文书包括状、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翻译为对应该外国被告国内的文字,后经审查无误后,由该院向省高院发出送达请求书,并将翻译的外文材料和中文材料一并邮寄给省高院,继而由省高院将材料转送到外国被告所属的当地委托其送达,然后由当地将送达证明材料寄回我国,最后确定开庭时间,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所以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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