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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购房落户要求

高* 内蒙古-巴彦淖尔盟 子女抚养咨询 2020.10.24 07:10:51 326人阅读

武汉市购房落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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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武汉市购房落户要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武汉市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开发区和化学工业区。年满18周岁、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在武汉市中心城区购买首次交易商品房,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含11月1日签订合同),总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和住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可申报武汉市非农业户口。房主只能享受一次购房入户政策。
2、武汉市新城区含黄陂区、新洲区、汉南区、东西湖区、蔡甸区、江夏区。年满18周岁、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在武汉市新城区购买首次交易商品房,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含11月1日签订合同),总价在20万以上(含20万元)和住房面积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重要说明:
①不管是中心城区,还是新城区。房子总价和面积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而且必须是新房才可以,二手房不可以。
②落户要求的“首次交易的商品房”为70年产权的商品房。限价商品房、还建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宅、二手房、商住楼、办公及经营性用房都不行!因此如果想要通过购房办理外地户籍迁入,购房前一定要弄清房屋性质。这点很重要!
③经济技术开发区与汉南区合并后,原属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户口仍属于中心城区户口,原属于汉南区的户口仍属于新城区户口。
④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户口属于中心城区户口。

2020-10-24 07:11:51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根据《武汉市居住证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非本市户籍公民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址证明向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申报居住登记。公安机关及社区服务机构在采集非本市户籍人员信息时,应当提示当事人办理居住登记。第八条 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公民,居住登记时间满半年以上,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一)合法稳定就业;(二)合法稳定住所;(三)连续就读。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用人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用人单位招收并合法稳定住所,是指非本市户籍公民在本市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合法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者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连续就读,是指在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公民,可以到居住地或者工作地的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第十条 申请办理居住证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近期免冠1寸登记相片1张;(三)居住地址证明、就业证明或者就读证明。居住地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用人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或者就读学校(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伪造、变造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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