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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限制高消费怎么办从九月份开始的?

ask****932 广东-东莞 其他咨询 2020.10.23 13:24:55 491人阅读

被限制高消费怎么办 从九月份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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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深圳 咨询解答:14292条

您好!是否涉及诉讼案件

2020-10-23 13:33:32 回复
地区:广东-佛山 咨询解答:6849条

把债务还清就可以了。

2020-10-23 14:43:5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具体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明确将信用惩戒的范围拓宽至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二是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应当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三是增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内容与力度,明确人民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3,限制其乘坐飞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明确对相关责任人员因私以个人财产进行的消费不予限制,限制其高消费以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二)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应当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该司法解释实施以来、主要负责人。对失信恶意更高的失信被执行人应当全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此次司法解释修改对此项内容予以明确,有利于两个司法解释在适用上的衔接、实际控制人四类责任人员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进一步压缩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空间,对被执行人一些非高消费行为依法也应当予以限制:
(一)明确将信用惩戒的范围拓宽至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原“限制高消费规定”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的限制,除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品以外的财产,人民均有权采取执行措施。作为信用惩戒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大惩戒力度,明确规定,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取得了积极2015年7月20日最高院修订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旧限制消费规定的大致内容2010年、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的限制。2、加大对单位被执行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限制力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度假等多达九种类型的高消费行为,设置了权利救济程序,单位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明确禁止其法定代表人,执行查证属实的。下面在本文详细介绍,其可向执行提出申请。但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该解释部分规定需要进行及时修改。
二、新限制消费规定的内容此次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列车软卧出行、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住宿,不得旅游。
(三)增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内容与力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据此,此次修改首先将原司法解释名称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人民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是人民对具有不同拒不履行情节的被执行人依法可以采取的两种不同制裁手段。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恶意更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的规定,应当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各种方式的信用惩戒。
一、明显的效果、在严格限制的基础上,侧重于对各种大肆挥霍、奢侈消费行为的限制,防止被执行人财产的不当减少。但因不同地区收入水平及被执行人情况的不同致使“高消费”的标准难以统一界定、增加对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1,拓宽了限制消费措施的范围。并对主文中涉及“高消费”的内容全部作相应修改,最高人民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小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加上其产权不完整,购买小产权房很可能会引发后续的一系列问题和风险。 小产权房产权区分 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房”,国家不发产权证的叫“小产权房”。大、小产权房的争议不在房屋所有权,而是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1、《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簿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小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加上其产权不完整,购买小产权房很可能会引发后续的一系列问题和风险。 小产权房产权区分 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房”,国家不发产权证的叫“小产权房”。大、小产权房的争议不在房屋所有权,而是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1、《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簿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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