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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21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品和第一类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同时,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除以上患者外,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处方管理办法》《知情同意书》
2020-10-18 21:56:4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