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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预告登记的房屋,卖方还可以把它抵押吗?
不可以。为了保障房屋购买人的权益,我国《物权法》规定了登记预告制度。即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建立本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限制不动产权利人“一物二卖”及擅自抵押等行为,保护市场交易安全有序并保证请求人的利益实现。也就是说,一旦进行了登记预告,在有效期限内,原房主将此房再次出售或者抵押的行为统统无效。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物权法》
不可以。法律依据: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以预购商品房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费用:预售房抵押登记费和已取得房地产证的抵押登记费收费一致。需要缴纳的费用有:房地产抵押登记费: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60元件;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400元件;经济适用房减半收取。房地产抵押手续费:按照贷款额的0.08%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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