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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主体不合法的民事判决有效吗?

何** 吉林-长春 行政诉讼咨询 2020.10.17 22:36:10 334人阅读

诉讼主体不合法的民事判决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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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不适格处理分两种情形,我认为在受理后发现当事人不适格时应该会在裁定驳回的同时告知当事人驳回的原因是当事人不适格你好,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法条没有明显涉及,所以不能判决败诉(也就是驳回诉讼请求)。当事人适格问题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法学理论基础来建立的,主要是作出程序处理。被告当事人适格问题处理跟原告当事人适格问题处理是一样的,
第一。
第二,而不是实体处理。希望能帮到你,至于是不是要先向原告释明才能驳回这个应该是司法实务上具体的操作问题,在审判程序开始之前发现当事人不适格,在审判程序开始之后发现当事人不适格,裁定驳回

2020-10-17 22:38:10 回复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人,如:人民、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所有的诉讼主体都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主体的主体身份必然包括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身份。
两者之间的区别:诉讼主体不仅在诉讼程序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而且还必须有权行使导致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行为。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概念的外延包含诉讼主体概念的外延。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能够成为诉讼主体的有人民、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以及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由此可知,一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不起作用,因此他们只能成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诉讼主体,而不能直接称为诉讼主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人,如:人民、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所有的诉讼主体都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主体的主体身份必然包括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身份。两者之间的区别:诉讼主体不仅在诉讼程序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而且还必须有权行使导致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行为。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概念的外延包含诉讼主体概念的外延。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能够成为诉讼主体的有人民、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以及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由此可知,一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不起作用,因此他们只能成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诉讼主体,而不能直接称为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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