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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共谋盗窃,甲负责偷,甲未被抓且成功盗窃了财物,A负责望风,A在望风时被抓,对A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王** 广东-中山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0.10.17 21:44:20 427人阅读

A共谋盗窃,甲负责偷,甲未被抓且成功盗窃了财物,A负责望风,A在望风时被抓,对A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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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甲为主犯,应当从轻《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乙负责望风:“织组。”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当从轻、二十七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甲乙二人构成盗窃罪共犯,乙犯盗窃罪、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按照《刑法》第二十五,是主犯,甲负责盗窃,为从犯。”第二十七条、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是从犯。对于从犯,乙为从犯

2020-10-17 21:45: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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