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吗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在我国,死刑制度包含一种独特的形式: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形式规定,在缓刑期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可改判为无期徒刑,开始按无期徒刑的相关规定执行减刑。
二、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什么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种,故而在判决犯罪分子死刑时是非常慎重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在普通程序之外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核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死刑案件,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只能是最高人民和依授权的高级人民(、、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行使)行使核准权。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只能是高级人民,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1、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
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
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
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2、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在高级人民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内容、方式等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相同。高级人民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
1)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
2)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依法改判;
(
3)同意维持原判的,裁定予以核准。
专业解答死刑复核是不可以指定辩护,在死刑案件一审和二审程序中,如果嫌疑人没有辩护人,法院应当指定辩护,由援助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死刑复核是特殊程序,不需要开庭,也不能指定辩护。最高法会对死刑案件进行审查,最终决定是否执行死刑。
专业解答死刑复核指定辩护人是合法的,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至二百零二条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已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为死刑复核工作提供了较周密的准则。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专业解答1、对于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以及虽然提出了上诉或者抗诉,但不是针对事实认定而是针对法律适用或程序问题的案件。2、对于一审判处死刑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并且是针对事实认定提出的案件,法院应当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
律师解析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 在死刑复核权回收之后,应当根据诉讼的规律设计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尽管其不同于一审、二审程序,但可以进行诉讼化改造。 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对于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以及虽然提出了上诉或者抗诉,但不是针对事实认定而是针对法律适用或程序问题的案件,法院可以采用非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但即使非开庭审理仍必须包括审查书面卷宗材料、讯问被告人和听取公诉机关、辩护人的意见等内容; 二、对于一审判处死刑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并且是针对事实认定提出的案件,法院应当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即在确定的时间吸收检察机关、被告人、辩护人以及其他必须参加的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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