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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同居生活财产如何分配使用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行政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由上级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近年来,一些在房屋拆迁等执法活动中,出现了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对此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认为这一做法强制性很大,影响到居民的正常生活,使用不当容易激化矛盾,社会反响很大,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为此,行政强制法对此种违法行为予以明确禁止,规定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对违反这一规定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上级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国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加大对违反婚姻忠诚义务行为的处罚,新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都涉及到一个概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更是明确了这一概念: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见,按目前法律来说,非法同居这一概念已经失去了现实意义,取而代之的是更为规范科学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后者严格的区分了“非法同居”与“重婚行为”,而此前的非法同居概念模糊不清。婚姻法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处罚并不是直接的,而必须是以出现了“导致离婚”这一法律事实为前提。
【法律意见】可以离婚。【法律依据】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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