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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几年
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一般不得少于半年。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律师解析 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能少于六个月。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出货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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