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黑龙江法律咨询 > 双鸭山法律咨询 > 双鸭山刑事犯罪辩护法律咨询 > 通过地下钱庄来获取暴力,然后被涉嫌洗黑钱的罪名,所以我想知道洗钱犯罪在行为主体行为方式会是单位吗?

通过地下钱庄来获取暴力,然后被涉嫌洗黑钱的罪名,所以我想知道洗钱犯罪在行为主体行为方式会是单位吗?

彭** 黑龙江-双鸭山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6.10.15 01:50:40 342人阅读

我的单位最近被发现了正在参与洗钱犯罪的活动,通过地下钱庄来获取暴力,然后被涉嫌洗黑钱的罪名,所以我想知道洗钱犯罪在行为主体 行为方式会是单位吗

其他人都在看:
双鸭山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双鸭山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洗钱罪与其上游犯罪的主体能否同一?或者说洗钱犯罪在行为主体 行为方式,洗钱罪的主体是否包括上游犯罪行为人在内?对此,理论界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不同主张。我们认为,基于我国的刑事立法特点及吸收犯的一般理论,洗钱罪的犯罪主体应限定在上游犯罪以外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对于那些既从事上游毒品等犯罪又参与从事下游洗钱行为的自然人或者单位,按照吸收犯的处理原则,一般情况下仅追究其上游犯罪(重罪)刑事责任即可,不宜再行追究洗钱罪的刑事责任,尽管相关国际公约及多数国外刑事立法持相反立场。

2016-10-15 01:52:40 回复
咨询我

在我国只有洗钱行为涉及的上游犯罪是属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时,其洗钱行为才视作洗钱犯罪,洗钱犯罪必须被追究刑事责任。洗钱犯罪在行为主体 行为方式我国的洗钱上游犯罪仅限定在四种犯罪活动,而国际上的趋势是将洗钱行为和洗钱犯罪的外延统一起来。

2016-10-15 01:58:40 回复
咨询我

洗钱犯罪,简称洗钱,简单得说洗钱犯罪在行为主体 行为方式就是通过各种手段掩盖犯罪收入的来源,使之合法化的过程。  国际金融行动工作组的定义:“凡是隐匿或掩盖犯罪所得财物的性质、来源、地点或流向,或协助任何与上述非法活动有关的人规避法律责任的,都是洗钱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2016-10-15 01:54:40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