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单位最近被发现了正在参与洗钱犯罪的活动,通过地下钱庄来获取暴力,然后被涉嫌洗黑钱的罪名,所以我想知道洗钱犯罪在行为主体 行为方式会是单位吗
洗钱罪与其上游犯罪的主体能否同一?或者说洗钱犯罪在行为主体 行为方式,洗钱罪的主体是否包括上游犯罪行为人在内?对此,理论界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不同主张。我们认为,基于我国的刑事立法特点及吸收犯的一般理论,洗钱罪的犯罪主体应限定在上游犯罪以外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对于那些既从事上游毒品等犯罪又参与从事下游洗钱行为的自然人或者单位,按照吸收犯的处理原则,一般情况下仅追究其上游犯罪(重罪)刑事责任即可,不宜再行追究洗钱罪的刑事责任,尽管相关国际公约及多数国外刑事立法持相反立场。
2016-10-15 01:52:40 回复
在我国只有洗钱行为涉及的上游犯罪是属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时,其洗钱行为才视作洗钱犯罪,洗钱犯罪必须被追究刑事责任。洗钱犯罪在行为主体 行为方式我国的洗钱上游犯罪仅限定在四种犯罪活动,而国际上的趋势是将洗钱行为和洗钱犯罪的外延统一起来。
2016-10-15 01:58:40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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