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的办法,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任何一种法律关系的成立和存续必须要有相应的主体,主体消灭法律关系不存。就劳动法律关系来说,其存在双方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互负权利和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享有者,一旦一方主体消灭,法律关系也就消灭。因为公司解散是公司法律人格消灭的原因,所以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其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一方主体地位也就不存在,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合伙企业一经终止或解散的财产清偿顺序是先清算自身需要支付的费用和员工工资、缴纳经营过程中所欠的税款以及清偿公司的债务,若合伙企业还有富余的就分发给各个发起人,按照比例发放。合伙企业的利益和损失是全部合伙人需要共同承担的,任何一个合伙人不得丢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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