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判断罪既遂所谓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行为,已具备了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因此,认定罪既遂与否,应把握以下两点:
1、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已非法占有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
2、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的标准:一是数额实际上已达到5千元;二是数额虽然实际上尚未达到5千元,但客观上存在情节较重的事实。对于符合上述两方面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罪既遂。
二、挪用公款罪与罪有哪些区别挪用公款罪与罪两者在客观上都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两者在客观上均是利用职务之便;主观上两者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但是,作为两种不同犯罪形式,两者又有如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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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只是暂时使用,后者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并没有打算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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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构成犯罪的时限要求不同。前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的,必须非法控制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才构成犯罪;而罪只要非法占有了公物即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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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特定情况下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挪用公款未超过一万元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时,超过三个月后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犯罪;而行为一经实施,即使在案发前全部退赃也不影响其犯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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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刑程度不同。显然,罪要比挪用公款罪的处罚严重很多。
专业解答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未遂:行为人已着手实施贪污行为;行为人还没有取得对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没有取得对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实际控制权的原因,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律师解析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分如下: 一、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 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是这两个罪名最重要的区别。 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归还既包括主观上不想还,也包括客观上无力退还。 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以后由于客观原因缺乏偿还能力,无法归还亦被认定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以贪污罪论处。 二、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 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账目等手段,故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现公共财物已经被非法侵吞; 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
律师解析 贪污与挪用公款区别: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一,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两种犯罪虽然都侵犯公共财产权,但侵犯程度不同,社会危害性也就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部权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第二,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
律师解析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是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 二是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账目等手段,故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现公共财物已经被非法侵吞;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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