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私自转让自己名下股份的行为有法律效应吗
吉祥公司成立于你们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虽然仅登记在郭金平名下,但公司全部股权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郭金平与张燕共同借款,以张燕名义向公司增资并由吉祥公司向蓝天公司返还增资款的事实可以看出,张燕获得股权并没有付出对价,增资为假象,实际是郭金平向张燕赠与15%股权。郭金平的赠与行为没有经过您的同意,属于无权处分,且赠与金额高达数十万元,严重损害了您作为配偶的权益,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该赠与应属无效。在这,公司变更登记并不能作为认定民事行为有效的依据。故郭金平未经您同意,私自赠与他人股权的行为应属无效,张燕获得25万元股权转让款没有合法依据,故应返还。
2020-10-05 07:03:36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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