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即将再婚的人,为了避免再婚之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我和男方商议,在再婚之前写下婚前财产协议,以及对我们现有的婚前财产进行分配。我和他再婚之后都不想和对方的子女产生任何的瓜葛,他的女儿已成年在外地上大学,而我的即将小学毕业。现在我的儿子很调皮,不好好读书,苦口婆心地跟他讲也没有用。他如果一直这样不争气,我不想让他继承我的财产,因为我想从另一方面激发他上进。可是我不知道,在我的遗嘱里写明我儿子不继承我的遗产,而让我父母或我妹妹继承,会和法律规定相违背吗?我如果再婚,我在婚前协议中写明孩子在我父母处生活,由我提供抚养费。而实际生活中孩子和我一起生活,这样在法律上是否男方可以不和我儿子形成继父子关系。以后孩子争气听话,我还可以更改自己的遗嘱将财产分给儿子吗?我不想公证处公证,那怎样的遗嘱和婚前协议有效。
父母与子女由于家庭矛盾等原因而发表的脱离父母子女关系的声明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律上得不到承认。也就是说,这种声明对基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法定继承权没有影响。《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而产生的,这种血亲关系不能解除。所以,“脱离父子关系”的行为是不得到法律的认可,更不会因为这样而丧失继承权。只有具有上述《继承法》中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之一才会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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