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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吗

ask****403 广东-茂名 刑事诉讼咨询 2020.10.03 11:26:06 336人阅读

还可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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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深圳 咨询解答:6570条

看是什么案件!有的案件是可以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的

2020-10-03 12:33:25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案件受理1、不服人民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2、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3)依法属于人民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或者其他机关处理。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受理。(二)立案1、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3)原审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2、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三)审查1、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的民事审判活动或者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审查。2、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确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3、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人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申诉主张的,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申诉人逾期无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诉。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收据。4、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活动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调查材料应当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1)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2)人民已经裁定再审的;(3)当事人自行和解的;(4)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5、民事、行政案件审查终结,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抗诉或不抗诉的决定。6、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抗诉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处理:(1)直接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通知当事人;(2)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送达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接到《不抗诉决定书》以后,应当通知当事人。1、我国《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如当事人不服人民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可向提出申诉。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以下案件:(一)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处理的申诉案件;(二)刑满释放人员不服最高人民判决、裁定,经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三)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四)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重大控告、申诉案件。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案件受理1、不服人民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2、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3)依法属于人民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或者其他机关处理。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受理。(二)立案1、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3)原审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2、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三)审查1、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的民事审判活动或者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审查。2、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确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3、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人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申诉主张的,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申诉人逾期无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诉。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收据。4、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活动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调查材料应当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1)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2)人民已经裁定再审的;(3)当事人自行和解的;(4)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5、民事、行政案件审查终结,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抗诉或不抗诉的决定。6、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抗诉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处理:(1)直接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通知当事人;(2)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送达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接到《不抗诉决定书》以后,应当通知当事人。1、我国《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如当事人不服人民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可向提出申诉。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以下案件:(一)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处理的申诉案件;(二)刑满释放人员不服最高人民判决、裁定,经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三)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四)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重大控告、申诉案件。

第二十一条需要立案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以“有错误可能的”为原则,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考查:(一)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否可能有错误;(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定性是否准确,罪名是否确切;(四)刑事处罚是否恰当;(五)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第二十二条对申诉材料应迅速审查,认为需要复查的,由承办人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复查。对批准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制订复查计划,确定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以及复查的方法、步骤、措施和完成的时间等。第二十三条复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内容包括:(一)申诉的主要问题和主要事实;(二)查证的情况和结果;(三)复查处理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结案报告须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集体讨论,认为可以结案时,应填写结案审批表,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重大的,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案件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结案。第二十五条复查申诉案件结案的标准是:(一)案件的事实清楚;(二)证据确实、充分,案件性质能够认定;(三)有明确的结论和处理意见,并经领导审查批准。第二十六条复查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一般应在90天内办结。复查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一般应在60天内办结。第二十七条结案处理,必须履行法律手续。法院原判决、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应制作改判建议书,建议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要时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检察院原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决定是正确的,应予维持,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发给申诉人,同时做好息诉工作。原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时,应报请主管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撤销原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免予起诉决定。需要追捕、追诉的,原则上移送原主管业务部门办理。第二十八条上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下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实行业务指导。第二十九条上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可代表本级检察院向下级检察院交办重要的控告、申诉案件。上级检察院交办的案件,下级检察院按内部分工或经检察长批示,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或其他检察业务部门查办,承办单位应认真负责办理,并将查处结果主送上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上级交办的案件,一般应在90天内办结,逾期未能结案的,要上报办理情况并说明原因。第三十条下级检察院上报的交办案件结案报告,上级检察院要认真审查。如发现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提出意见,交下级检察院重新调查或复议,必要时可调卷审查、调人汇报或直接派人督促检查,协助办理。对确有错误而又坚持不改的,上级检察院可撤销下级检察院的原处理决定,并作出新的决定。第四节查办控告案件程序第三十一条办理控告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有关实施细则规定的立案标准和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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