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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满足什么前提
您好,针对您的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满足什么前提问题解答如下, (1)离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2)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3)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等事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6)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质押登记需要满足哪些前提问题解答如下,债权质押登记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担保法》对普通债权出质的方式与生效要件亦未予明确,根据质权设立的一般原理,普通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有:1、质押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约定质押的债权性质、债务人名称、具体金额、到期时间等内容。2、依《担保法》原理,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将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晓,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后果。《担保法》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证券债权质押以向质权人移交权利凭证的占有作为公示方式。对于性质上不能以交付权利凭证而设定质权的财产权利,《担保法》规定了以登记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标权、专利权出质以登记之日起生效。普通债权一般不具备特定的权利凭证,无法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作为公示方式,但《担保法》亦未规定普通债权质押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能以双方未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作为普通债权质押不生效的理由,但质权人为保证自已质权的安全,应当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设质人交付债权证明文件的义务,质权人可通过对债权证明文件的审查来控制风险。普通债权质押由于缺乏对其质权的公示方式,质权不应当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3、质押人应当其质押的债权的债务人(又称第三债务人)发出通知书,通知第三债务人该债权已质押的事实,并且明确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1)离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2)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3)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等事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6)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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