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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风险应该要怎样防范
对于股东资格风险应该要怎样防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资格风险的防范一、事前防范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都是通过双方之间的出资协议确定的。为了尽可能地降低隐名股东的投资风险, 资协议应当尽量地完善。协议中应当约定各方的出资比例、利润分配比例、显名股东表决权所代表的利益、显名股东私自处分股权的后果、因显名股东自身原因造成隐名股东股权受损的赔偿责任等事项。二、事中防范公司成立后,关于股东资格认定风险主要存在于股权转让中。对于股权转让人或股权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发生的争议,应坚持以股东变更登记为基本标准,尊重股权实际转让事实的原则。()公司对股权转让有审核是否合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而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可视为公司对股权转让和受让人股东资格的确认,对公司及其股东均有约束力。(2)若受让人已事实上承受了转让方的出资额,实际上已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股东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仅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应该认定受让人具有股东资格,并责令公司办理变更登记。(3)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一般不影响受让人股东资格的取得。但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根据工商登记确定股东的,公司以及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不能以之对抗(4)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以办理完毕工商和(或)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手续为股权转让生效条件的,未办理完毕工商和(或)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手续之前,股权的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仍应认定转让人为公司股东。根据新《公司法》第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工商登记对股东的记载具有对抗效力,被记载者可以据此以股东身份对抗第三人。但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并不是所有的股东都在工商机关登记,此种对抗效力不能为未记载的股东所享有。三、事后救济如果争议已经发生,而又不能通过相关协议、认定规则或协商来解决,则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隐名股东为规避法律禁止设立公司的规定,冒用他人名义,而显名股东根本不存在或根本不知情。如果公司有效成立,由于显名股东的缺位,隐名股东必定亲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其他股东也必定知晓实情,而公司登记或股东名册中记载的不过是形式意义上的股东。此种冒用不会在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间产生任何法律关系,但隐名股东制造虚假身份会受到刑法或行政法的有关处罚。如果显名股东实际存在,当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对公司分配的利润应由谁享有,应由谁行使股东权利等发生纠纷时,他们的法律关系属于私法调整范畴,应依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两者的法律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赠与关系,或者行纪、信托关系等。如果双方在出资时约定明确,只要其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按照双方的约定确定两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约定的,视举证情况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方举证不能的,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民事责任。显名股东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应有意识地留存之前合作的相关证据。当公司与外部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时,第三人与公司之间的一切交易,都以工商登记的信赖为基础。任何内部的有关协议都不能对抗登记的法律效力,这决定着显名股东在公司外部永远具有股东的法律地位,公司债权人可以只追究显名股东的法律责任。此时,显名股东对外承担的责任需与隐名股东在协议中明确进行划分界定。所以签订协议时,显名股东应该注意加注其不承担风险的条款,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1、有效的隐名投资协议,是成为隐名股东的必要条件。有效的隐名投资协议有利于约束显名股东,确保隐名股东间接行使股东权力和获取收益,并在必要的情况下成为显名股东,避免发生权利旁落的情况。如果投资人对投资项目有较大把握,就应当委托专业人士制作协议以确保有效。反之,如果投资人对该项目并不熟悉,只是出于对他人的信任,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投资,无效的隐名投资协议有时更利于日后索回出资,但投资人对“显名股东”的约束力则微乎其微,其在被投资公司的权利也难以主张。2、出资单据或确认书,是隐名股东履行义务的证明。隐名股东的出资方式、期限等应当在隐名投资协议中明确,有关出资的转账凭证或交款收据等要完整无歧义,最好让显名股东出具书面文件,确认隐名股东已出资金额和时间。如果隐名股东身份可以向其他股东披露,则建议由公司及所有股东予以出资确认。3、公司章程,是隐名股东不可忽视的法律文件。新修订的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对公司内部组织规范的极大自主权,公司章程可能直接影响隐名股东的权利。如隐名股东可能希望尽快分红,但章程却可能对公司分红设定更高的限制,隐名股东的短期投资目标就可能与公司的长期投资计划矛盾。因此,隐名股东对此不能完全掉以轻心,在制定章程时就应通过显名股东表达自己的关切,对持股比例较低的隐名股东而言,这一点更应予充分重视。4、参与公司管理,是隐名股东保障权益的必要措施。为防止信息不对称,隐名股东应采取必要措施直接或间接参与公司管理,尽可能了解公司的动态。根据隐名股东对自己身份的披露意愿以及其他股东的态度,隐名股东可担任或以显名股东名义指派他人任职董事、监事、经理或财务人员,公司的证照、印章、印鉴以及财物资料信息,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应尽量掌控。如参加股东会或其他重大决策,还应注明自己的与会身份及姓名。5、发现权利被侵害时,隐名股东应尽快采取法律措施。根据被损害权利的不同情况,隐名股东可采取的措施也不尽不同。一般应尽快控制公司的公章、印鉴及财务资料,争取尽早进行清算。如协商不成,则应立即采取诉讼措施。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即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是隐名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该诉讼时效则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一)投资前与显名股东签订书面的代持股协议。签订书面代持股协议一方面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确认隐名股东地位的一个重要要求,另一方面也通过书面形式将所有权利义务固定下来,避免将来发生纠纷。如果您已经是隐名股东却没有和显名股东签署该协议,那么要尽快补签一份,因为这对双方都有利。(二)法人代表人选最好由隐名股东本人或者其信任的人担任,因为法人代表不一定要由股东担任,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都可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且外国人也可以担任法人代表。在经营过程中很多事情可能需要法人代表签名。(三)公司在银行的预留印鉴最好采用印章加隐名股东签名的形式。手写签名相对于印章更能保护隐名股东对财务的控制权利。(四)隐名股东在管理公司过程中要以股东的身份预留签字,例如在股东决议等文件中。如果发生纠纷,隐名股东的确权抗辩更加充分。(五)隐名股东最好使本公司员工清晰地认识到公司的真正股东是谁。切忌仅仅以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的身份内部管理。(六)隐名股东所有针对公司的投资必须留有书面记录,并且投资的资金一定要经过其本人的帐户中转。该条规定非常关键,因为隐名股东实际投资是证明自己股东身份的直接证据。
专业解答隐名股东风险主要有:无法证明权利关系、股东地位不被认可、恶意损害权利等,防范措施主要有:与显名股东签订合法规范的协议、设定质押担保、明确权利的行使方式等,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专业解答(人数限制)《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应为五人以上。(股东有限)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专业解答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具体体现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
专业解答1、及时有效地督促公司履行变更的义务2、股权转让方如实告之义务及承担的责任写入合同3、谈判成果的预先约定,减少缔约过失责任的风险。4、协议履行要有保证,保留中途解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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